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陸銘強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林孝宜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命被告於收受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2年2月21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址,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遲至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