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6號原告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祝仲倫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訴請撤銷原處分之範圍是否僅限於「罰鍰6萬元」部分,抑或包括「限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改善或補辦手續」。倘包括「限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部分,請就本件係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表示意見。倘認係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前項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000元。倘不包括「限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部分,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6萬元部分均撤銷。就此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黃世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