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 張陳賓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人 陳業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工權益基金補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陳賓與相對人間勞工權益基金補助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但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無力繳交訴訟費用。且本件人證物證俱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前開情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日期為民國101年11月17日)、桃園縣八德市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日期至102年6月底)以為釋明。另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
100年度固有薪資所得合計新台幣33萬餘元,名下另有兩部年份分別為1991年、1993年之汽車,此外別無其他財產資料,惟以原告所提上開資料,其近期之經濟狀況足認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綜上所述,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