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急搜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急搜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蔡仁傑上列聲請人因受搜索人涉犯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為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經本院於100年6月15日以100年度急搜字第20號裁定撤銷搜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7月11日以100年度抗字第58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十時三十分起至同日十二時十五分止,在蔡仁傑所在臺中市○○區○○路一段八號四樓之九、十居所所為之逕行搜索,准予陳報備查。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9日10時10分之口頭指揮,於100年6月9日執行逕行搜索蔡仁傑所在臺中市○○區○○路1段8號4樓之9、10,已實施完畢,檢送逕行搜索扣押筆錄1份(含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報本院等語。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前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所列舉者乃得逕行搜索之實質理由,於法必須具備前述4種情形之一者,始得於無搜索票之情形下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謂之「相當理由」(PROBABLECAUSE)係指一般合理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言,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受搜索人蔡仁傑詐欺案件,於100年6月9日10時10分許,口頭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100年6月9日10時30分起至同日12時15分止,對受搜索人蔡仁傑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8號4樓之9、10居所執行逕行搜索,經搜索後分別發現應行扣押物大陸民眾個資表、嘉吉資源回收行名片、印章、空白支票等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足憑。
(二)又卷附刑事警察局組長 鄢志豪 100年6月9日偵查報告記載﹕「一、本局偵六隊偵辦『0310』兩岸及跨境詐欺集團案,其中在臺詐欺集團機房團伙名「580560純水」登錄香港詐欺話務平臺IP位置,原由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18(已聲請核發搜索票),自100年6月3日後,改由IP位置210.209.139.59等登入,經查...裝機地臺中市○○區○○路1段8號4樓之9,該址現無人居住,但該址與臺中市○○區○○路1段8號4樓之10為打通之雙拼建物,...,經現場勘察後研判,該兩地址應為詐欺集團放置VOIPGATEWAY處。二、建請准予今(9)日逕行搜索『臺中市○○區○○路1段8號4樓之9』及『臺中市○○區○○路1段8號4樓之10』兩地點」等語,有該100年6月9日之偵查報告1紙在卷可參,復有詐騙機房話務IP紀錄,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蒐證相片等在卷可稽;且檢察官因考量主嫌張祐祥已於6月9日清晨到案,詐騙機房其餘共犯恐有湮滅事證之虞,於24小時內不及完成聲請搜索程序,而指揮逕行搜索(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84號卷第27頁)。是聲請人依當時所獲得之資訊,認情況急迫,並考量聲請搜索票所需之時間,及時間延遲可能面臨證據滅失之危險,指揮逕行搜索,應認具有相當理由。從而,本件逕行搜索既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為之,且陳報人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本院備查,經核上開搜索於法有據,應准予備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