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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