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5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関衿 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宋関衿等人之被繼承人 関德枝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
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遺產清冊,並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