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94號
抗 告 人 蒲盛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玉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