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年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