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偉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俊偉前因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重利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102年度執助字第137號),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棋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