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0號聲請人 朱林 書豪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張惠芬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本票票面金額共為100,000元,應徵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後,尚應再補繳500元。
㈡補相對人張惠芬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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