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黃雅雪 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環署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誤以訴願書狀提出,惟僅屬應補正問題,仍生行政起訴效力),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裁定中並同時命原告應於該期限內另補提合法之行政起訴狀等),該裁定已於102年
2月18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係自寄存之日止經10日發生效力,然原告迄101年3月18日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紀錄科查詢簡答表3紙可稽,則原告顯已逾本院裁定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