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 楊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木月 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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