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何OO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含各債權人或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及債權債務證明)。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