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告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柒佰零肆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02年3月12日起訴狀所載,本院於102年3月15日補費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7,736元,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70,896元。嗣原告於102年3月19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依減縮後訴之聲明重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322,6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704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3,7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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