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4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沛宸 即台北市○○○○街示範美語短期補習班、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沛宸即台北市○○○○街示範美語短期補習班、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肆仟陸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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