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建字第82號原告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07月13日下午0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前於95年05月18日辯論終結,但原告於95年05月26日向本院遞「民事陳報補充狀」,詳細計算「實際施作之工程項目依金額比例計算進度百分比(總表一份,各項分表七份,各表之各項次均列名相關引證)」,此部份之訴訟資料未經被告表示相關意見,本院無法參酌,故再開辯論,並將該繕本併本裁定送被告,被告如有相關意見請於95年06月30日前,陳報本院並備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