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成因藥事法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6日│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707、6026號│字第5707、6026號│字第703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87││實││1304號│1304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26日│107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87││判││1304號│1304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108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07號(編號1│字第4907號(編號1│字第397號│││-2號嘉義地院107年│-2號嘉義地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04號判│度嘉簡字第1304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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