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原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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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原小字第47號
原告 唐孟緯
被告 楊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