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2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0─G六0A四一三四四-一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十八時十三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永鎮巷口處因「行車限速五十公里,經測時速六十九公里,超速十九公里(未滿二十公里)」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依法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G六0A四一三四四號裁決書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之違規事實裁處,惟因該裁決書罰鍰金額有誤,故原處分機關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重新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G六0A四一三四四-一號裁決書以上揭為事由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並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前都未收到交通違規逕行告發通知單及照片,直到同年月二十五日才經由別人轉交始知有違規情事,詎因此遭原處分機關裁決加重罰款,原處分顯有違誤,為此狀請撤銷原處分,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路與永鎮巷口因「行車限速五十公里,經測時速六十九公里,超速十九公里(未滿二十公里)」之違規事實,而遭警舉發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中市警交字第G六0A四一三四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採證相片影本各一紙附卷可參,且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受處分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稱其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均未收受前開舉發通知單及照片,然前揭舉發通知單業由原舉發機關寄發至受處分人當時之戶籍地即臺中縣太平市○○路○○號(舉發通知單雖誤載為「太平鄉」然此顯為誤載,並未影響該次之送達,此觀該舉發通知單之送達信封甚明),後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退件,此有該舉發通知單之郵退信封在卷可稽,原舉發單位乃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中市警交字第0九五00七二八八四一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此亦有該公告函文及臺中市警察局違規罰單單退管理系統公示註計移送表影本在卷可憑;另應本院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該舉發通知單之送達情形後,該所函覆:「該信封中間部分為透明塑膠紙材質,其交寄地址及收件人姓名等資料即為舉發違規通知單上之資料」等語,亦有該所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中監自字第0九六000二九九八號函、該舉發通知單送達信封原本在卷足憑,則受處分人所駕駛之上揭自用小客車既有上揭違規行為,且舉發機關係依受處分人當時之戶籍地址即汽車登記住址寄送上揭舉發通知單,且係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舉發機關方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其送達程序於法核無不合,自生送達之效力。
五、綜上所述,本件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送達程序於法核無不合,已生送達之效力,且受處分人之上開違規事實,亦堪以認定,其指摘並未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且原處分不當,尚屬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二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於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