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57號
原 告 蔡雅琪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路○○號18樓,有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