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魏文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炤榮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