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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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宥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美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
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
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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