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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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李忠熹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
年2月2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熹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就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忠熹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4年2月15日14時4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就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
二、本件被移送人李忠熹於前揭時地經員警查察其姓名、住居所
,拒絕陳述及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調查筆錄、警員 林健平 104年2月
15日職務報告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帶往勤務
處所查證身分通知書影本1份、錄影音譯檔譯文1份、錄影光
碟1片附卷可證。被移送人有交通違規情事,移送機關勤務
指揮中心接獲檢舉,通報員警前往勸導取締,員警盤查被移
送人姓名、年籍、住所,被移送人拒絕陳述及拒絕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員警依法將其帶返移送機關沙崙派出所查察,詢
問被移送人姓名、年籍、住所,被移送人仍然拒絕陳述及拒
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應予處罰。
三、審酌被移送人所為有礙警察維護治安之任務,又被移送人於
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員警所為之詢問均置之不理,為藐
視公權力,亦影響公務之執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
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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