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1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昇東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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