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何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辰夫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訴之聲明第三項所載「臺灣藍寶石白K戒指、臺灣藍寶石黃K項鍊、翠玉白金戒指」等物品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前開物品之市場交易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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