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91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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