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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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99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清除」一詞,應更正為「處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既有本裁定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處,自應依上述解釋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