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5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告 李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