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阿日(ARISUCAHYO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5360號),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阿日 (ARISUCAHY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補充被告阿日(ARISUCAHYO)為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民國111年11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
之推動非以人力或獸力,而係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亦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則以電力驅動之電動自行車自屬本條所規範之動力交通工具。核被告阿日(ARISUCAHY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道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都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尤其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騎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2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無任何前科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頁)、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工、勉持之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360號被告ARISUCAHYO(中文名:阿日印尼籍)
男39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5月23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RISUCAHYO(中文名:阿日)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附近之友人宿舍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麻油雞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前某時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行車搖擺不定且面有酒容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濃厚,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RISUCAHY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檢察官張富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允侖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