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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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530號、第1284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98號、第10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530號、109年度偵字第1284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9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12日確定,111年8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大麻1瓶(驗前淨重【含袋重】41.4878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本案扣案之研磨器內含之大麻,驗前淨重【含袋重】0.796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個、研磨器1個、殘渣罐5個、玻璃吸食器零件1個,係被告自承吸食大麻所用,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6530號、第1284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98號、第101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4403號處分駁回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111年8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餘,為被告供述明確(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22至23頁,109年度偵字第6530號卷第71至72頁),並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酚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此有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保字第125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藥物檢驗報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33至37頁、第111頁、第113至117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就上揭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為被告陳述明確(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22至23頁,109年度偵字第6530號卷第71至72頁),並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33至37頁、第101至10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大麻1瓶1.驗前淨重(含袋重):41.4878公克。2.檢驗結果:檢出Cannabinol(大麻酚)成分。3.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藥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113頁)。2大麻1包(本案扣案研磨器內含之大麻)1.驗前淨重(含袋重):0.7967公克。2.檢驗結果:檢出Cannabinol(大麻酚)成分。3.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藥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115頁)。3吸食器1個4研磨器1個5殘渣罐5個6玻璃吸食器零件1個(已破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