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 張家浩 原告 張渝臻 原告 張芷寒 前列張家浩、張渝臻、張芷寒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前列張家浩、張渝臻、張芷寒共同特別代理人 陳黃春雄 被告 胡敏舜
陳益宏 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之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下午5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胡敏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更正本件正確之訴之聲明暨事實與理由,並請將更正後之訴之聲明及事實與理由,自行送達被告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