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8號案號受理,並於民國98年5月27日判決,於98年6月2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2.24│97.03.08│98.01.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16號│字第1916號│字第91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547│97年度易字第547號│98年度易字第15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2│98.1.22│98.5.2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547│97年度易字第547號│98年度易字第158││││號││號││判決├────┼────────┼─────────┼────────┤││判決│98.03.09│98.03.09│98.06.29│││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19號│字第1019號│字第2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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