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7.8.26│97.9.1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82號│字第42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208│││││144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4│98.5.1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208│││確定││1442號│號│││判決├────┼────────┼────────┼────────┤││判決│││││││97.12.22│98.06.15││││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46號│字第2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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