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