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8號原告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乙○○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全盛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吳晉賢 律師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三號履行契約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代理經銷契約,已經其合法終止,認終止後被告未經其同意仍於網站公開販賣銷售其系爭專利產品,侵害其專利權,因所爭執之是否合法終止契約部分已經繫屬於主文所示之訴訟,本訴訟之裁判係以其為據,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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