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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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勝績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