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嚴福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伙珍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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