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97號原告 林敬敏
林謙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複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被告 蘇麗霞
王思凱 李愷勳 王思涵 凌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