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三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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