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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