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81號聲請人即第三人連行知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公司)與債務人 劉孟雯 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61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61號卷宗審核,本件假扣押之債權人為萬泰公司,債務人為劉孟雯,是依上開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以債務人即劉孟雯為聲請人,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從而,本件聲請人即第三人連行知代位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萬泰公司起訴,未釋明有何代位權限代位聲請限時起訴,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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