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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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聰傑 訴訟代理人 許君全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貸款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條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冰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