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毛重各為伍公克、伍公克、貳點伍公克)均為違禁物,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各毛重五公克、五公克及二.五公克)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各毛重五公克、五公克、二.五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被告甲○○施用上開毒品部分犯行,業經本院為免訴判決,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