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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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
陳芝荃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貳月貳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法官王世華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