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