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129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游婷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高瑾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3,515元
利息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4月26日止
0.9%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違約金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4月26日止
0.09%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0.19%
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13,513元
利息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4月26日止
0.9%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違約金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4月26日止
0.09%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0.19%
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