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28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

代表人 陳信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進展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杉林區月眉段一小段2044、2044-1、2044-2、2044-3、2044-5地號土地返還登記於聲請人所指定之第三人 楊錫儒 ,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54,333元【計算式:(面積10,005㎡×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1/3)+(面積10,630㎡×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1/3)+(面積19,497㎡×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1/3)+(面積18,139㎡×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1/3)+(面積2,1392㎡×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1/3)=26,554,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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