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上訴人 黃鈴晶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重榮 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00,000元(原告111年8月9日上訴狀所載上訴請求總額為401,120元,惟其餘金額為利息不另徵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