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何明諭
       何采穎
       何佩錡
       何佳錡
       何家儀
       楊綉英
       何承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明諭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1年4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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