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小字第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城小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蔡欣峯
被   告  詹駿杰 原名 詹益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五月十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陳鴻璋
法官王鴻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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